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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集體土地征收實施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7-19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集體土地征收實施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4日     

 

東莞市集體土地征收實施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土地管理,規范集體土地征收實施工作,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及農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由國務院批準、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實施的集體土地征收審批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受委托實施原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審核)的成片開發方案審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等建設用地審批(審核)職權,并將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的編制、征收土地預公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及聽證、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征地報批材料的組織、征收土地公告及實施、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支付、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以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職權委托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

  第四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集體土地征收實施單位,負責開展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依法做好征地紅線的擬定工作,在擬定征地紅線時,應主動避讓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相關底線,對于符合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的提前做好論證或占補平衡工作;向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做好征地動員工作,并根據市政府委托做好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工作。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是征地報批審查責任單位,依法承接省自然資源部門委托的省級行政職權事項,主要負責成片開發方案審查、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審查、征地報批材料的實質性審查及上報工作、擬征收土地的國土空間規劃審核工作,負責對各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工作指導、業務培訓和實施監督。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各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項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預存和支付,保證專款專用,保障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出具征地社保審核意見書,園區、鎮(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社會保障內容,按籌資標準測算需預存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分配工作,為補貼對象辦理社保手續。

  第八條 市林業部門是征占用林地審核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使用土地的涉林情況進行初審,包括涉及林地、自然保護地、古樹名木等情況;指導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項目實施主體辦理使用林地手續;指導園區、鎮(街)林業管理部門核對征地紅線涉林情況;根據自身職能,作為東莞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委員會成員單位對土地報批提出意見。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表決工作和對于征收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與使用。根據自身職能,作為東莞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委員會成員單位對土地報批提出意見。

  第十條 其他相關部門依職責配合做好征地相關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前期程序

 

  第十一條 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涉及成片開發建設需要征收土地的,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編制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并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再實施土地征收工作。

  第十二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

  第十四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征收土地預公告張貼在擬征土地所在村委會(居委會)、村小組公告欄進行公示(村小組未設置公告欄的,可在村民小組內村民聚居地的明顯位置進行公示)。征收鎮街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在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告欄內張貼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除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公告欄張貼外,還應在市自然資源部門網站進行公開。

  第十五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張貼情況應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制作預公告張貼情況備查表,經負責張貼預公告的工作人員、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以及參與張貼工作的兩名以上股東代表簽字確認,并加蓋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公章,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的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擬征收土地紅線,組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調查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制作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認表,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權利人予以確認。

  第十八條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認表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簽名加蓋公章、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名予以確認。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確認或者拒不確認的,應當在調查結果中注明原因,對調查結果采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園區)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十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公示結束后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記錄公示情況,確認調查結果。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十九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針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和處置預案,形成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并充分聽取其意見。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依法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張貼在所在村委會(居委會)、村小組公告欄(村小組未設置公告欄的,可張貼在村民小組內村民聚居地的明顯位置)。征收鎮街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在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告欄內張貼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除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公告欄張貼外,還應在市自然資源部門網站進行公開。

  第二十二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收范圍和征收目的;

  (二)擬征收土地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

  (三)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時間及程序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張貼情況應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制作公告張貼情況備查表,經負責張貼公告的工作人員、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以及參與張貼工作的兩名以上股東代表簽字確認,并加蓋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公章,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半數以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者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見。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并重新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方案無需修改的,應當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第二十五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征地補償登記和收集意見辦公地點,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材料辦理補償登記;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情況按照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補償登記結束后,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補償登記情況出具補償登記情況說明和征地補償登記表。

  第二十六條 按照省集體資產管理規定,征地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依權限進行民主表決,可選擇股東大會、股東大會限期授權股東代表會議、組織章程載明長期授權股東代表會議等方式開展表決。涉及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的,鼓勵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和土地征收事項合并表決;因土地統籌等原因土地征收事項已表決,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和土地征收事項可單獨表決。

  為方便操作,市農業農村部門、市自然資源部門可另行制定工作指引。

  第二十七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涉及不同權利主體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中應當明確各權利主體權益,并附各權利主體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擬征收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安置情況;

  (四)約定交付土地的期限、條件以及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支付期限等;

  (五)簽約雙方的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第二十九條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期限內,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提出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的意見,并做好風險化解工作。

  第三十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報土地征收申請審批前,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農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下統稱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存至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專戶,社會保障費用預存至被征地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選擇征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預付或預存征收土地補償費時一并支付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等未按照規定足額支付到位或者提存公證的,不得強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第四章 征地申請及實施程序

 

  第三十一條 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登記與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等前期工作后,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請。

  第三十二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規劃審核、使用林地審核等手續,并組織征地報批材料,報市自資源部門辦理征地報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收到征地報批材料并經審核逐級上報有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征收集體土地。

  第三十四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組織實施,公告期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文號、時間、用途和征收范圍;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及社會保障等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內張貼征收土地公告,張貼在所在村委會(居委會)、村小組公告欄(村小組未設置公告欄的,可張貼在村民小組內村民聚居地的明顯位置)。征收鎮街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在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告欄內張貼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除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公告欄張貼外,還應在市自然資源局網站進行公開。

  第三十七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張貼征收土地公告時,須將征地批復、征地紅線圖作為公告內容一并予以公告、張貼。

  征收土地公告張貼情況應采取公證方式留存記錄。制作公告張貼情況備查表,經負責張貼公告的工作人員、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以及參與張貼工作的兩名以上股東代表簽字確認,并加蓋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公章,報市自然資源局存檔備查。

  第三十八條 根據本規定第三條,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滿后,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明確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內容,依法組織實施,并做好安撫工作。

  根據本規定第三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交出土地,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交出土地的,由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足額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落實征地社保費,繳納相關稅費。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期限自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其中,已預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將預存費用全額撥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在征地報批前已預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提供銀行憑證備查。

  第四十條 市自然資源局將征地批復抄送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指導屬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同時做好征地范圍內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相關不動產權屬的注銷或變更工作,各屬地自然資源分局將征地范圍內需注銷或變更的不動產權證情況提供不動產登記中心。

  第四十一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最新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征地留用地原則上采用折算貨幣補償方式落實,確需采用實地留用的,留用地用途僅限于工業或公共設施用地。

  第四十二條 土地補償費及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費依法依規落實分配;依法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實際安置措施管理和使用;農村村民住宅、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農村村民住宅、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權人;征地社保費按“籌集資金分配到戶,戶內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則確定補貼對象和補貼金額,農村集體組織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征收土地的具體實施工作,征地實施工作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市自然資源部門提交征地實施相關材料進行備案。

  第四十四條 征地實施相關備案材料應包括:

  (一)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支付情況說明、銀行憑證或收款收據;

  (二)征收土地公告張貼情況備查表;

  (三)征收土地公告公證書;

  (四)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納征地相關稅費的銀行憑證。

  第四十五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收到征地實施相關備案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發建設用地告知函,告知園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實施供地,同時抄送市土地儲備中心。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征地報批及實施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7月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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